张奋成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未必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来源:张奋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1
浏览量:1747

   林老太通过马路被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双方对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但林老太对事故认定的划分不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事故认定书已经过了复核期,于是在进入诉讼后,向法庭申请调阅了该案在交管部门的卷宗,经过对交管部门卷宗的质证后,本案的事故原来认定的同等责任被推翻,经法庭重新认定对方应对林老太的的赔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肇事方对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中,体现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它只是一份证据,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有相反的证据证据可以推翻它,这是事故认定书的真正属性,即是一份证据。由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面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可能感觉有冤无处诉,本案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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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奋成
  • 执业律所:
    北京齐致律师所兰州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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