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奋成律师亲办案例
构成重伤害罪被法院轻判缓刑
来源:张奋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8
浏览量:1762

单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单某的委托,担任他的律师,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律师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单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罗某传播被告人单某的日记,单某在隐私被侵犯的情况下,为在班级挽回面子而质问罗某,双方发生口角.罗某在明知理亏的情况下拒不道歉,使矛盾激化;两人都是兰州教育学院的学生,且住在同一宿舍,平素关系非常好,本案的发生有一定偶然性;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单某并没有逃离,而是主动配合学校保安等待公安的处理;从罗某的伤势看,鉴定为重伤是因为\"血气胸\"导致的呼吸困难,经过治疗并没有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实说明,被告人单某主观恶性比较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望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单某有癫痫病,不适合在监狱关押,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案发生后,单某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多次发病,根据医学研究的结论, 癫痫病会导致行为异常,出现情绪失控,诱发暴力行为,本案被告单某的犯罪行为与疾病的关系,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单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单某系单亲家庭出生成长,性格敏感多疑是存在的,但本质并不坏,本案的发生正是因为日记隐私被爆露在女生面前后伤害了敏感多疑的自尊心,情绪失控下激情犯罪.

四、被告人单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单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自身性格缺陷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关系非常好,没有过节,更谈不上预谋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犯罪后,他也感到后悔,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被害人也谅解了单某的行为,并向法院出具了求情书.
  五、被告人单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采取措施,立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由于家庭困难, 在和罗某反复协商后,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单某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奋成律师

伤害致人重伤,按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判缓的条件必须是实刑在三年以下,两者的交集就是三年,本案单某判缓关键的条件是:一、受害人方面的过错;二、学生的身份;三、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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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奋成
  • 执业律所:
    北京齐致律师所兰州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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